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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學雜費收入是否為免稅收入?

          發布時間: 2023-04-24 15:59:41 | 查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成人本???、網絡本???、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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